今天小编来给大家分享一篇关于新余废水池防腐今日报价知识,希望这篇文章能对读者们有所帮助。
解答:
举报这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奖20万元!
各位市民,如果你看到工厂有废气污染、企业偷排生产废水、矿山开采造成生态破坏等现象,你会怎么办?
有人可能会选择视而不见,但也有不少市民选择到相关部门进行举报,为“绿色新余”保驾护航,这不,前段时间就有一起案例,来看看吧。
2月9日,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良山镇有企业将白色废水排入周宇江。随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根据举报线索进行调查。经查,新余市良山镇某企业脱硫设备废水沉淀池清污作业过程中,抽水泵跳闸致使沉淀池含脱硫石膏废水外溢,废水沿雨水沟和集水井流入周宇江,举报情况属实。按照该企业废水处理要求,废水应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该企业违反废水处理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经后续跟踪督促,该企业已整改到位。
经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查证,该举报人反映的线索属实,根据《新余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有关规定,该举报人属于三级举报,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
蓝天碧水怎能容许破坏?如果各位市民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欢迎举报!↓↓↓
日前,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新余市财政局联合制定《新余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的条件是什么?举报哪些违法行为可以获得奖励?奖金是如何计算的?举报人安全怎么保障?一起来看看。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不正常使用在线监控设施,或弄虚作假的;
(六)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以及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八)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未依法执行“三同时”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九)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
(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
(十一)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转移、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工矿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中,造成自然生态环境破坏的;
矿山开采中造成生态破坏和未按相关部门规定时限修复或修复不达标的。
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12369、12345;
(二)微信公众号举报:“12369环保举报”;
(三)来信来访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地点;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举报分为3个等级:
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属于一级举报的,按不高于当次处罚金额的4%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的,按不高于当次处罚金额的3%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的,按不高于当次处罚金额的2%给予奖励;
对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给予罚款处罚的案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举报等级分别按不超过该类违法行为处罚上限的4%、3%、2%给予奖励;
属于重大举报事项的,按照前款奖励标准的200%确定奖金;
举报人举报时为被举报人在职工作人员的,按照前款奖励标准的200%确定奖金;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如果同时符合上述(三)(四)项奖励标准时,按照两项之中的最高标准奖励。
奖励资金由办案单位根据本办法先行支付。办案单位按年度向财政部门申请奖励奖金,经审核后从环保专项等相关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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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生态环境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监管,也需要广大市民的积极监督。珍爱环境,人人有责!快把这个消息告诉身边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