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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2019)

本文目录 内资出版物管理办法?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哪些印刷品? 印刷品保管制度的内容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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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出版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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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州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辑出版日趋活跃,为加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监管力度,规范全州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工作,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我局多措并举,开展内部资料专题整治工作。頭條萊垍

一是推动自查整改。积极引导协助各单位对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对本单位编印的内部资料办理准印证情况、编印性质、编印内容、编印形式、编印行为等方面进行全面自查整改。经自查,州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内部资料编印的25家,其中已办理准印证的20家,未办理的5家,目前这5家单位正在积极进行办证整改工作。萊垍頭條

二是加强执法检查。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抽查、“双随机一公开”等形式对印刷企业进行检查,要求印刷企业严格执行承印验印制度和印刷质量标准。5-6月,检查印刷企业22家(次),出动执法人员50人(次)。條萊垍頭

三是严把审批关口。严格按照法规规定的一次性内部资料审批条件进行审批,没有打折扣、搞变通现象发生。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审读”原则,开展审读工作,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内部资料一律注销。截至6月,全州共办理一次性内资准印证23个。萊垍頭條

四是开展法规宣传。采取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等形式,对编印承印单位进行了《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宣传,帮助编印承印单位进一步了解相关规定。條萊垍頭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萊垍頭條

总局令第2号(2015-03-03)萊垍頭條

第一章 总 则萊垍頭條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萊垍頭條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萊垍頭條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頭條萊垍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條萊垍頭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萊垍頭條

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萊垍頭條

第二章 准印证的核发萊垍頭條

第五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頭條萊垍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條萊垍頭

(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萊垍頭條

(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萊垍頭條

(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萊垍頭條

第六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頭條萊垍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萊垍頭條

第七条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萊垍頭條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萊垍頭條

(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萊垍頭條

(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萊垍頭條

(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萊垍頭條

(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萊垍頭條

(六)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萊垍頭條

第八条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萊垍頭條

(一)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编印目的、栏目设置、印数、印制周期、开本、发送对象和经费来源等项目;萊垍頭條

(二)编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萊垍頭條

(三)编印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條萊垍頭

(四)拟承印单位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萊垍頭條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内部资料《准印证》:頭條萊垍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条件的;萊垍頭條

(二)广告印刷品、介绍推广本单位基本情况的宣传资料,或者仅含有历法信息及广告内容的挂历、台历、年历等无需申领《准印证》的一般印刷品;萊垍頭條

(三)中小学教科书及教辅材料、地图、个人画册、个人文集等应由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萊垍頭條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决定批准的,核发一次性内部资料或者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萊垍頭條

第十一条《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其中对一次性内部资料,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须重新核发。萊垍頭條

《准印证》不得转让和出租出借,内部资料停办后《准印证》应及时交回发证部门。萊垍頭條

第三章 监督管理萊垍頭條

第十二条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应当对所编印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垍頭條萊

第十三条内部资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垍頭條萊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萊垍頭條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頭條萊垍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萊垍頭條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垍頭條萊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頭條萊垍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萊垍頭條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垍頭條萊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萊垍頭條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垍頭條萊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萊垍頭條

第十四条内部资料必须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连续性内部资料还须标明期号。萊垍頭條

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记者××”、“期刊社”、“杂志社”、“刊号”等字样,不得在内文中以“本报”、“本刊”自称。萊垍頭條

第十五条编印内部资料,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萊垍頭條

(一)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开版)、周期印制,不得用《准印证》印制其他内容,一次性内部资料不得一证多期,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一期多版;垍頭條萊

(二)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不得在公共场所摆放,不得向境外传播;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條萊垍頭

(三)不得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搞经营性活动;编印单位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评奖、验收、论证等工作之便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或变相摊派;萊垍頭條

(四)不得将内部资料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等其他形式进行编印和发送。條萊垍頭

第十六条内部资料必须在编印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條萊垍頭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须验证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原件并收存《准印证》复印件;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还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萊垍頭條

编印和承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严禁擅自更改《准印证》核准项目。萊垍頭條

《准印证》复印件须保存两年,以备查验。萊垍頭條

第十七条内部资料的印刷质量应符合印刷质量标准。萊垍頭條

第十八条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须在印刷完成后10日内向核发《准印证》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送交样本。萊垍頭條

第十九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萊垍頭條

内部资料实行审读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对内部资料进行内容审读和质量监管。萊垍頭條

第二十条连续性内部资料编印单位的有关人员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要求,参加有关法规、业务培训。萊垍頭條

第二十一条连续性内部资料编印单位需要延续《准印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准印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萊垍頭條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内容、质量、是否符合许可条件以及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情况等。审核通过的,重新核发《准印证》;审核未通过或者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延期申请的,原《准印证》自动失效,予以注销。頭條萊垍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内部资料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垍頭條萊

第四章 法律责任萊垍頭條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頭條萊垍

(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萊垍頭條

(二)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萊垍頭條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萊垍頭條

(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萊垍頭條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萊垍頭條

(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頭條萊垍

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條萊垍頭

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或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萊垍頭條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頭條萊垍

(一)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萊垍頭條

(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萊垍頭條

第二十四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萊垍頭條

第五章 附 则萊垍頭條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内部资料管理的情况,对本办法规定的内部资料的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也可以规定由副省级以下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承担部分审批职责。萊垍頭條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自行编印仅面向本校发送的内部资料由该校校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萊垍頭條

第二十七条《准印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确定的格式制作。萊垍頭條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新闻出版署于1997年12月30日发布施行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规定不再执行。萊垍頭條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哪些印刷品?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不得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不得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不得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不得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印刷宗教用品。

印刷品保管制度的内容是怎样的?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  第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承印验证制度  第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  第八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  第九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十条 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包括重印、加印)、装订各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业的,必须分别向各接受委托印刷企业开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第十一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第十二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十三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刷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前款所称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原件、准印证原件、《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原件、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  承印登记制度  第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出版物印刷登记簿》、《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登记簿》、《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记簿》、《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登记簿》、《复印、打印业务登记簿》(以下统称为《印刷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  《印刷登记簿》一式三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市)级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在每月月底将《印刷登记簿》登记的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印刷品保管制度  第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  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擅自留存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二十一条 印刷业经营者在执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时,应当明确保管责任,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  印刷品交付制度  第二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规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印。  印刷业经营者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认真清点印刷品数量,登记台账,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印板、校样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十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印刷品承印档案,每完成一种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后,应当将印刷合同、承印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发排单、付印单、样书、样本、样张等相关的资料一并归档留存。  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第二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对印刷活动中产生的残次品,应当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并履行交付的,应当予以销毁,并登记销毁印件名称、数量、时间、责任人等。其中,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特种印刷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二十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 條萊垍頭

关于广告印刷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申请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萊垍頭條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且经营范围包括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條萊垍頭

  (二)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萊垍頭條

  (三)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萊垍頭條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萊垍頭條

  (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萊垍頭條

  (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萊垍頭條

特行管理规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垍頭條萊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印章刻制、印刷、旧货、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和下列公共场所:條萊垍頭

(一)舞厅、卡拉OK厅(包房)、游戏(艺)机房、台球室、游乐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下统称娱乐场所);垍頭條萊

(二)电影院、剧场、音像制品放映场所;萊垍頭條

(三)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萊垍頭條

(四)咖啡馆、茶座、经营酒类的餐饮场所;條萊垍頭

(五)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营业性射击场;條萊垍頭

(六)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萊垍頭條

第三条公安局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区、县公安部门和专业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條萊垍頭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体育、旅游、文化广播影视、绿化、商业、卫生和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條萊垍頭

第二章许可和审核萊垍頭條

第五条开办旅馆、印章刻制、旧货业中的典当行和拍卖行、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开办咖啡馆、茶座、营业性射击场等公共场所以及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萊垍頭條

第六条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萊垍頭條

(一)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萊垍頭條

(二)符合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规定的资质条件;垍頭條萊

(三)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條萊垍頭

(四)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頭條萊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萊垍頭條

第七条申领《公共场所许可证》或者开办娱乐场所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萊垍頭條

(一)建筑物及各项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條萊垍頭

(二)有与经营项目、活动人员容量相适应的场地;萊垍頭條

(三)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萊垍頭條

(四)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萊垍頭條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特种行业和除娱乐场所外的公共场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垍頭條萊

(一)被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许可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自被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许可证》之日起未满三年的;萊垍頭條

(二)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條萊垍頭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娱乐场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并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萊垍頭條

(一)因犯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赌博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萊垍頭條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萊垍頭條

(三)因违反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娱乐场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萊垍頭條

第十条国家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特种行业或者公共场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頭條萊垍

第十一条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需要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或者有关的专业公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公安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萊垍頭條

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的单位,应当在举办活动预定日的十五日前,向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或者有关的专业公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公安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公共场所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垍頭條萊

禁止租借、转让、复制、涂改、伪造《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许可证》。萊垍頭條

第十二条已经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许可证》的单位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单位名称、核定的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发证的公安部门备案。萊垍頭條

第十三条持有《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接受原发证公安部门的年度审核。萊垍頭條

第三章从业管理萊垍頭條

第十四条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单位聘用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或者务工证明,境外人员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萊垍頭條

第十五条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单位聘用的保安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萊垍頭條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萊垍頭條

(二)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萊垍頭條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萊垍頭條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单位的保安人员、登记员、贵重物品保管员等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以及按摩和客房服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治安业务的培训,并经公安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頭條萊垍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单位的经营负责人,应当接受公安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治安业务的培训。萊垍頭條

第十六条经营旅馆业的,应当执行住宿登记、访客管理、贵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條萊垍頭

(一)旅馆内不得存放危险物品、违禁物品;條萊垍頭

(二)旅馆内不得从事色情、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萊垍頭條

(三)建立或者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保安部门或者保安人员。條萊垍頭

第十七条经营印章刻制业的,承接印章刻制时,应当查验有效证件并予以登记,不得超出许可范围承接印章刻制业务;对刻制公章的,应当查验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准刻证明,并按照规定的规格、式样、文字和数量刻制。萊垍頭條

第十八条经营印刷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萊垍頭條

(一)执行承印验证登记、监印监销、保管、保密和发货等制度;頭條萊垍

(二)不得承接有危害国家安全、封建迷信、色情或者淫秽内容的印刷业务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的其他印刷业务;萊垍頭條

(三)不得超出许可范围承接印刷业务;垍頭條萊

(四)承接特种印件印刷业务时,须查验由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准印证明。垍頭條萊

第十九条经营旧货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萊垍頭條

(一)执行收购、寄售、典当和拍卖验证登记制度;萊垍頭條

(二)不得收购、寄售、承典、承当或者拍卖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的物品;頭條萊垍

(三)不得超出许可范围收购废旧物品;萊垍頭條

(四)不得在铁路沿线、机场、码头、军事禁区以及冶炼加工企业附近,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物品。萊垍頭條

第二十条经营音像制品复制业的,在承接音像制品复制业务时,应当查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不得承接无批准文件的音像制品复制业务,不得承接有危害国家安全、封建迷信、色情或者淫秽内容的复制业务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的其他复制业务。條萊垍頭

第二十一条经营公共场所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萊垍頭條

(一)场所内活动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萊垍頭條

(二)发现治安隐患及时整改;萊垍頭條

(三)场所内不得从事色情、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頭條萊垍

(四)场所内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萊垍頭條

(五)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活。萊垍頭條

娱乐场所单位不得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提供方便和条件。萊垍頭條

禁止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在娱乐场所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萊垍頭條

第二十二条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治安管理的规定。垍頭條萊

特种行业的顾客、进入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萊垍頭條

第二十三条特种行业和除娱乐场所外的公共场所单位发现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可疑物品,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頭條萊垍

娱乐场所单位发现进入场所的人员在场所内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从事淫秽、色情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必须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萊垍頭條

娱乐场所单位发现场所内有前款所列行为之外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可疑物品,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萊垍頭條

第二十四条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萊垍頭條

(一)审定并落实各项治安防范制度;萊垍頭條

(二)检查治安防范工作,提出奖惩建议;頭條萊垍

(三)如实向公安部门反映本单位的治安状况,配合公安部门对本单位进行治安检查;萊垍頭條

(四)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并向公安部门报告;萊垍頭條

(五)发现治安隐患,落实整改措施。頭條萊垍

前款规定的治安责任人的职责,不得因承包经营等原因转移给他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单位的承包经营人在承包期间,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承担治安防范责任。垍頭條萊

第二十五条公安部门对特种行业或者公共场所单位进行治安检查时,其工作人员应当持有人民警察证件并出示由市公安局统一制发的治安检查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拒绝检查。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頭條萊垍

打字复印营业执照怎么办?

需要办理打字复印经营许可  一、审批事项名称  打字复印经营许可证。  二、审批依据  国务院第315号令《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新闻出版署《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八条。  三、审批事项需具备的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  四、申请审批事项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1份(写明经营地址,经营面积,经营类型,设备、资金、用工等情况);  2、拟任法人代表(业主)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拟任法人代表(业主)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4、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5、房屋产权证明;  6、属地派出所出具的拟任法人代表(业主)无劣迹证明。  五、审批程序  受理→→审验资料→→实地踏查→→审验合格、签批发证。  六、办结时限  在手续齐备、材料健全的情况下,办结时限为半日。  七、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萊垍頭條

打字复印店营业执照、印刷许可证怎么办?

申请印刷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供《印刷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可行性报告; 章程;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场所使用证明;资金证明; 法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设备清单等材料向当地文化局办理。頭條萊垍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頭條萊垍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條萊垍頭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萊垍頭條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頭條萊垍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萊垍頭條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頭條萊垍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條萊垍頭

第十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垍頭條萊

文化娱乐场经营单位设立许可及变更许可证如何办理?

凡从事以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的经营行为,都应当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萊垍頭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演出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萊垍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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