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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9)

本文目录 现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企业办理现金收支业务规定? 《现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 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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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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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现金的管理应遵守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内容包括:   

一、规定现金使用范围;   

二、规定了库存现金限额及送存银行的期限;   

三、规定不准坐支现金。即不得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不通过银行直接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四、不准携带大量现金外出采购;   

五、现金管理上应严格遵守“管账不管线,管钱不管账,钱账分开管理”的原则,配备专职出纳员。同时规定库存现金不得“白条顶库”,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不准套取现金,不准将公款私存等。

企业办理现金收支业务规定?

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如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收入时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3、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现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的是: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企事业单位现金存放规定?

作为银行存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管理与监督,我国法律法规规定:

  (1)各单位的现金除核定的库存限额外,必须存入银行。强制单位现金必须存入银行,这是我国金融法规的一贯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单位现金的管理和监督。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由银行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存款单位利息。

  (2)存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存款帐户,对存款实行分户管理,不许相互挤占和挪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设存款帐户。申请开设帐户的存款单位,应填制开户申请,持法定的证明资料,报银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根据单位性质、经济成分、资金种类等,开设存款帐户。并且,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3)存款收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各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只供本单位在业务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超越经营范围的收付,更不准将帐户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开户单位不得将公款转入储蓄,不得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等。

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第一,开户单位库存现金一律实行限额管理。

第二,不准擅自坐支现金。坐支现金容易打乱现金收支渠道,不利于开户银行对企业的现金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

第三,企业收入的现金不准作为储蓄存款存储。

第四,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企业的现金收入应于当天送存开户银行,确有困难的,应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第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现金,结算金额超过起点的,不得使用现金。

第六,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和限额内需要现金,应从开户银行提取,提取时应写明用途,不得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第七,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用现金。

企业之间现金支付怎么处罚?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的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出(即坐支)。

这主要是因为坐支使银行无法准确掌握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干扰开户银行对各单位现金收付的管理,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因此坐支现金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会受到财经纪律的处罚。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 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处罚 ;

(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10%~3 0%处罚;

(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 金的,按坐支金额的10%~30%处罚;

(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10%~30%处罚。

现金的支取有什么规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规定: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单位什么时候不能支付现金?

机关单位、团体单位、部队单位、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时,企业不可以用现金支付。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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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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