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阅读:购买皮具或少数商家在特殊节日提供赠品的震撼,吸引消费者购买。因为赠品也包含了一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后的赠品票据问题还是要进行税务处理的,这应该是很多财务上的烦恼。那么,礼金票据的开具和税务处理呢?
礼金票据如何开具,税款如何处理?
如果商家有责任向消费者提供赠品票据,最好不要为赠品开具单独的票据,而是将赠品和消费者购买的产品放在同一个票据上,同时证明赠品的名称和价格。按照现行的反革命增值税策略规则,商家销售商品时,赠送给消费者的礼品不会影响增值税。但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仍包含赠品的成本,因此商家提供的赠品应享受配套的“三包”服务。即使商家停止开具赠品账单,消费者也可以拨打热线进行投诉。
购物礼物的处理
“购物赠品”的赠送不同于一般的自愿捐赠,是利用消费者的情感来变相促进销售。这种赠品是基于消费者购物支付能力而获得的赠品,赠品也应视为主办方提供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置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凡从事消耗和配制振动的单位和部位,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和其他配制振动的款项,应向收款人索取票据。”销售商品包括礼品的商家,要为给单的人开具票据。
礼品与企业的销售行为直接相关。在销售商品的同时捐赠商品是常见的具有成本效应的业务,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应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几何问题的报告》(国税函〔2008〕875号)为依据,规定企业以买一送一等方式拉拢销售自己的商品,不属于减免。,并应按每种商品的公允价格比例分摊确认销售总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从完整的价格链来看,增值税属于代扣代缴行为。增值税应按企业销售休克所得征收。开发票有两种方式,除了收入所得。
先将赠品的本质价格与商品一起估价,再扣除赠品的价格,并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证明扣除金额。对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几何问题的规定〉的报告》(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征税人以扣缴方式销售货物,即使在同一张发票上认定并证明了销售额和折旧额,也可以按照销售额的扣缴额征收增值税;即使扣除额加在开发票上,无论财务上如何处置,也不得从销售金额中扣除扣除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应税销售金额抵扣问题的报告》(国税函〔2010〕56号)进一步细化了同一张发票中销售金额与抵扣金额的区分证明,简单表示销售金额与抵扣金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可以按照抵扣的销售金额征收增值税;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未证明扣除金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中证明扣除金额的,不得从销售金额中扣除。
例:甲公司通常以不含税2500元/台的价格销售某型号彩电,购买成本为不含税2100元/台。一般情况下,销售一台电视机应缴纳的增值税= 2500×17%-2100×17% = 68元;应纳税所得额=2500-2100=400元,企业所得税计税金额100元,税率25%。现在,发展促进销售冲击。储户用电磁炉以2500元/台购买一台这种型号的彩电。电磁炉售价不含税230元/台,购买成本不含税180元/台。
在发票的“金额”一栏证明抵扣金额,即在发票上标识电视机2500元、电磁炉230元,再在发票的金额一栏证明抵扣金额230元,就获得了2500元不含税的销售收入。
二是在开具销售发票时,模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几何问题的报告》(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开具销售发票时,按照各种商品的公允价格比例分摊赠品和商品的销售总额,以确认赠品和商品的销售收入,并按照销售总额征收增值税。
即时收据上鉴定电视机2290元(2500×2500÷(2500+230))、电磁炉210元2500×230÷(2500+230)),计算不含税销售收入,胜诉。
在上述两种开票方式下,某公司销售电视机配电磁炉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425元(2500×17%),销项税额=2100×17%+180×17%=387.6元,应交增值税为37.4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00-2100-180=220元,按25%税率计税55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促进展业销售进行捐赠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报告》(财税〔2011〕50号)的规定,储户赠送的礼品电磁炉不征收部分所得税。
赠与形式如何开具,税收如何处理?即使公司对礼品的需求不是开门票,也要提前告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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