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国务院主管部门报告》准确提出“激励银行夸大审贷,衔接减少首次放款人数”的思路,有助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往往大部分地方钱庄在给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时,城市一般会呼吁提供货源的担保,而小微企业一般没有办法提供通过检测的担保,这成为引导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关键原因。钱庄呼吁小微企业供货担保的做法,既贬低了危害,又遭受信用贷款规则的制约。
《贸易票号法》第36条规定:“贸易票号的贷款,贷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贸易银行应对保护人的返还能力、质押财产的归属及价格、实现质权及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正审查。商业银行检查评估,确认贷款人资金和信用状况良好。如果它真的能偿还贷款,还不如不提供担保。”根据本法规定,贸易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应当优先要求贷款人提供担保。
《贷款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郑重遏制和订立贷款,主动实行担保贷款。”真相更好理解,就是保底贷款多,保底贷款少。这一规定虽然比较古老,但并没有被废除,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两部法规是贸易银行发展信用贷款业务的重要法规,但都表现出对保证贷款的偏好,而忽视了确定贷款。银行里把合规准备当作精神的员工,自然深受影响,以至于从学习那些规则的时候,就会对贷款爆发积重难返的结论产生偏见,而且这种观点一旦特殊就很难改变。
为了更好地贯彻“夸大判断贷款”的战略取向,主张尽可能修改或废除《贸易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关系条件,以废除银行从业人员的“旧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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