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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城市绿化设计有限公司(长沙绿化率最高的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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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2、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3、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4、长沙园林规划严重不符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一、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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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 2、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3。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

    4。长沙的景观规划严重不符。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1.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长沙市区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二、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市市区的绿化工作;区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第十二条修改为:“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单位自行负责,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给予技术指导。4.第十七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禁止向城市绿化用地倾倒废弃物,禁止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绿化带等绿化设施。“五、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绿化建设工程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业单位代为进行绿化,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六、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七、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绿化带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8.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损坏古树名木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损坏古树名木造成其死亡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按照古树名木的价值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经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由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公布。

    《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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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城市绿化设计有限公司(长沙绿化率最高的小区)插图

    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区人民政府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第五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绿化工作,努力创建花园式单位。第六条市、区绿化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应当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并按照规定安排绿化用地。规划的绿地不得随意变更。第八条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应逐步达到人均8平方米以上。

    新区建设的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区改造的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新区道路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0%。旧区新建道路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改建道路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0%。

    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单位新建单位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其他学校、机关、团体、工厂、宾馆、体育场(馆)不得低于30%。改建、扩建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减少原有绿化用地面积。第九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时,对不符合绿化用地标准或擅自减少原有绿化用地面积的单位,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城市绿化应当选择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注重城市树木花卉的培育,形成科学的城市生态植物群落,美化城市。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绿化建设费不得低于建设项目总投资的2%,由建设单位专款专用。

    建设项目的绿化施工应当不迟于项目投入使用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完成。第十二条公共绿地绿化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单位绿化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接受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苗圃和花坛建设,以适应城市绿化和美化的需要。第十四条未按期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绿化费,用于绿化建设。第十五条鼓励居民植树、种花、种草,美化环境。第三章绿地管理第十六条公园、动物园、小游园、道路广场等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和居住区绿地,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地,由用地单位管理。

    提供城市绿化的苗圃用地和隔离、卫生、安全的防护绿地,由权属单位管理。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绿地,不得在公共绿地内生产、堆放物料、设置经营摊点或者停放车辆。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支付占用费和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向公共绿地倾倒废弃物,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绿化带等绿化设施。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用地。公园周围不得建设有碍公园景观和污染环境的项目。

    应当加强公园管理,保持公园整洁,设施完好。公园内建设的游乐设施和服务网点应当合格,不得破坏景观。第四章树木保护第十九条城市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建设的,必须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不可抗力造成树木倾倒危及生命财产安全时,有关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事后三日内报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第二十条铺设管线和线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持树木间距。因施工造成树木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

    因电力、电信等空线路需要修剪树木的,须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植树、种草、种花、育苗和园林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生态优先、建设与管理并重、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绿化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建设、保护和管理资金,加大对城市绿化的投入。第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工作。

    林业、城乡规划等负责城市绿化工作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第六条市、县(市)绿化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捐赠、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和树木冠名权。投资、捐赠、认养绿地和树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城市绿化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发展节约型绿化,组织普及绿化科学知识,增强公民的绿化意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投诉人、举报人。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化规划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

    城市绿化规划应包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第十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化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城市绿线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改建、扩建,应当逐步迁出或者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

    城市绿线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因城市绿地布局调整,或者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变更或者调整城市绿线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调整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总量。因绿线调整减少局部规划绿地的,应当在同一或者相邻地块重新落实不低于原面积的规划绿地。第十二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城市绿化规划,提出各类用地的绿地率控制指标方案。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未经批准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不得降低原有绿化指标。第十三条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严格控制国家重点公园周边影响其景观和功能的建设项目以及公园地下的商业开发空。城市道路应围绕综合公园规划建设,相邻地块上的新建建筑一般应通过城市道路与综合公园隔离。第十四条利用城市绿地进行地下空和地面防灾设施建设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工程建设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在绿地范围内建设地下设施,地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规范,保证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的正常使用。第十六条城市绿地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财政资金;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

    (三)开发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

    (4)其他渠道。

    长沙园林规划严重不符。

    2011年3月1日,长沙市园林局、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印发《沙湾公园规划设计要点》,同年10月,市政府原则同意长沙市沙湾公园规划设计。

    虽然规划已经通过很久,但记者6月5日在沙湾公园建设地址看到,现场依然是荒凉的黄土群山和原生植被。虽然有沙湾公园项目建设指挥部,但没有开工的迹象。

    长沙市民罗女士在体育新城附近住了十几年。她说,她经常听说这里会被开发成公园,但在过去的岁月里,这里还是高高的黄土坡。

    附近居民纷纷表示,希望沙湾公园早日建成,这样就有地方可以散步纳凉了。“本来附近公园绿地就不多,建公园也是市民的需求。”居民刘英说,夏天到了,沙湾公园到处都是黄土,大家路过都觉得热。“要是能早点有树荫就好了。”

    【实地调查】长沙有几十个公园是规划好的,但没有建成。

    今年4月,长沙市园林局总工程师苗慈丽和长沙市园林局的工作人员走访了长沙的多个公园和绿地。

    “我参观了几十个‘已规划但未建成’的公园和绿地.”比如苗慈利介绍,祥符文化园、八方山公园、北金城遗址公园还没有建设。

    祥符文化园占地近300亩,位于天心生态新城中心,祥符路以南,杉木冲路以北,芙蓉南路以西,新窑路以东。自2009年停止建设以来,一直没有开工。记者6月5日在现场看到,祥符文化园仍被围挡围着,都是未完工的混凝土工程。

    今年4月23日,在市园林局向长沙市委副书记、市长胡恒华汇报关于“规划未建”公园的会议上,胡恒华特别指出,要摸清“规划未建”公园现有建设条件,土地已经出来并具备一定建设条件的,近期可安排先行建设;还没出来的土地可以作为长期建设规划,比如结合棚户区改造配套建设公园绿地。同时他提到,为了规划2~3年的公园绿地增长,一方面要加大建设和维护的投入,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把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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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生活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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