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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企业推广费(医药推广费用)

记者 樊旭2月7日,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四项举措,针对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相关人士和组织减免相关税收和费用,收益群体包括抗击疫情的医护人员、

记者 樊旭

2月7日,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发布四项措施,对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和组织减免相关税费。受益群体包括抗击疫情的医务人员、生产重点保障物资的企业、捐赠防疫物资的企业和个人等。

通知要求,在疫情防控生产企业方面,疫情防控关键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捐赠方面,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对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医疗产品方面,对已进入应急医疗器械审批程序、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用。

以下为财政部通知原文:

关于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是允许疫情防控关键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的增量。

本公告所称增量免税额,是指2019年12月底新增的免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关键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

三。纳税人运输防疫、控制重点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202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发生损失的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景区管理)四类。具体判定标准按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2020年,困难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不含非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动词 (verb的缩写)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和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物资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快递服务具体范围参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发布)执行。

不及物动词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截止时间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防控工作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将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是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捐赠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货物,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者凭负责疫情防控的医院出具的捐赠接受函办理税前扣除。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向直接负责疫情防控的医院捐赠自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物品的,并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进行无偿捐赠,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四。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医院接受的捐赠,应当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得挪作他用。

动词 (verb的缩写)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是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贴和奖金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参与疫情预防控制人员的临时工作补贴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向个人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含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1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相关政策和公告免除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如下:

一、对已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用;进入特殊药品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2019-nCoV)的药品,免收药品注册费。

二。免交航空公司空公司应付的民航发展基金。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截止时间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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